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
原 告 林阿忠
吳晉宏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
特此裁定。另同案被告SIN KA LOK CALVIN、戴志宏、陳品任本
院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移送本院民事庭,一併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
原 告 林阿忠
吳晉宏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
特此裁定。另同案被告SIN KA LOK CALVIN、戴志宏、陳品任本
院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移送本院民事庭,一併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