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5號
原 告 胡春蓓
被 告 劉信忠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67號),因事件繁雜,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同案
被告黃彥銘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尚待本院另行審
理終結後,再為適法之處理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
法 官 陳狄建

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