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5號
原 告 胡春蓓
訴訟代理人 楊羽忻
被 告 黃彥銘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67號),因事件繁雜,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