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53號
原 告 林玉琪


被 告 張宜君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,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被告張宜君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
月17日以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8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原
告林玉琪未聲請將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審理,揆諸上開說明,則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;又其訴既經駁回,則假執行之聲
請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之。
五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;如有上訴,應
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
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
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
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