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71號
和 解 筆 錄
原 告 黃素華
被 告 劉力豪
上開當事人間113 年審附民字第871號損害賠償(刑事案號:113
年度審金訴字第122 號詐欺等)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7日
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黃逸寧
書 記 官 潘維欣
通 譯 程珮涵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黃素華
被 告 劉力豪
和解內容如下:
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參萬元,被告當場交付原告
點收無訛。
二、原告其餘請求拋棄。
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、朗讀,並無異議簽名於後:
原告:黃素華
被告:劉力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
書記官 潘維欣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潘維欣
原 告 黃素華
被 告 劉力豪
上開當事人間113 年審附民字第871號損害賠償(刑事案號:113
年度審金訴字第122 號詐欺等)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7日
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黃逸寧
書 記 官 潘維欣
通 譯 程珮涵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黃素華
被 告 劉力豪
和解內容如下:
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參萬元,被告當場交付原告
點收無訛。
二、原告其餘請求拋棄。
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、朗讀,並無異議簽名於後:
原告:黃素華
被告:劉力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
書記官 潘維欣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