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7號
原 告 廖建翔
被 告 宋瑞隆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9號)
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
年8月20日審判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,原告所提起之附帶
民事訴訟雖屬合法,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,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
,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
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),爰依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林婉昀
法 官 陳姿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宜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