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1號
原 告 蔡明智
被 告 張惠珍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
法 官 許瑜容
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