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1號
原 告 廖坤永

被 告 蘇長順

江俊彥
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刑事案件案
號:113年度簡字第1934號)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蘇長順、江俊彥被訴傷害案件,經原告廖坤
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
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
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筠雅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