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3年度訴字第20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
113年度訴字第20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晙汯


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
柳聰賢律師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
度偵字第24822號、113年度偵字第61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
  主 文
彭晙汯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陸年。
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5、58至61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  犯罪事實
一、彭晙汯及楊育昌(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中
)均明知4-甲基甲基卡西酮(俗稱:喵喵)為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,依法不得製造
、持有。彭晙汯於民國107年間,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
「初心」之成年中國籍人士習得製毒技術,並委由「初心」
並陸續以國際郵寄方式提供原料及器具(無證據證明係違禁
物或管制進出口物品)與彭晙汯。彭晙汯遂於112年6月間某
日起,與楊育昌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,先由楊育
昌承租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0○0號之廠房,設立宏格裝修
工程行(下稱宏格工程行)作為製毒場所。再由彭晙汯指示
楊育昌於112年7月間起,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、AZY-
5992號車輛陸續將製毒所需之金屬圓桶、藍色塑膠桶及洗衣
機(離心機)等機具載運至宏格工程行供製毒使用,並於製
毒期間協助提供飲食及駕車接送。嗣彭晙汯聯繫蕭自強(蕭
自強涉嫌販賣毒品部分,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
字第185號審理中),以每公斤新臺幣(下同)7,000元之價
格,向其購買製造4-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主原料即第四級毒品
先驅原料2-溴-4甲基苯丙酮共100公斤,蕭自強遂於112年11
月17日及同年月26日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、BHH-6615
號車輛,自彰化縣載運合計約100公斤之2-溴-4甲基苯丙酮
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附近及屏東縣里港鄉東榮巷高雄農場
附近,將上開製毒原料交付彭晙汯,並於112年11月17日取
得價金70萬元。彭晙汯自蕭自強取得2-溴-4甲基苯丙酮製毒
原料後,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將之載運至宏格
工程行,並著手將2-溴-4甲基苯丙酮及甲苯混入甲胺置於反
應釜內反應,直至2-溴-4甲基苯丙酮完全溶解後,將前述反
應完成之溶液加入鹽酸置入分液漏斗使其油水分離,再將油
水分離後之溶液放入套有濾袋之離心機,析出第三級毒品4-
甲基甲基卡西酮粉末,以此方式製造第三級毒品。嗣法務部
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、高雄市調查處、高雄市政府警
察局鼓山分局、鳳山分局於112年11月26日及30日分別持本
院核發之搜索票,至宏格工程行、高雄市○○區○○0000號彭晙
汯住處及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等處所執行搜索,並扣得
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物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
鼓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  理 由
一、證據能力
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,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
,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
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為適
當者,亦得為證據。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,檢察官
及被告彭晙汯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,
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,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,又
與本案有關聯性,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,均具有證據
能力。另本判決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,經查無證據證明係
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,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
釋,亦具有證據能力。
二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彭晙汯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
,核與證人及共犯楊育昌、證人蕭自強、證人即宏格工程行
房東古銚銓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(調卷第89-96、65-73
頁、109-111、121-125頁),並有112年11月26日蒐證照片及
扣押手機翻拍畫面(調卷第43-51、57-63頁)、112年11月23
日至24日蒐證照片(調卷第97-107頁)、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
段000○0號租約影本(調卷第113-119頁)、法務部調查局南
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2年12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
表-美濃區自強街1段311之1號(調卷第137-146頁)、112年1
1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-美濃區中興路1段569
號旁鐵皮屋(調卷第151-155頁)、112年11月25日至26日蒐
證照片及扣押手機翻拍畫面(調卷第165-168頁)、法務部
調查局113年2月2日調科壹字第11223522970號鑑定書(調卷
第171-183頁)、高雄市調查處113年1月15日數位證據檢視報
告(調卷第185-228頁)、113年1月4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(
調卷第229-233頁)、112年11月26日查獲現場照片及毒品初
步鑑驗報告單(偵一卷第81-91頁)、調查官職務報告(偵
一卷第173頁)、蕭自強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9、3866
、3979號起訴書(本院卷第131-141頁)附卷可參,堪認被
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前揭
犯行,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
級毒品罪。被告運輸第四級毒品2-溴-4甲基苯丙酮之行為,
及因製造而持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逾5
公克(如附表一編號1、6、24、37所示,純質淨重合計約22
,359.904公克)之行為,均係製造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,
均不另論罪。被告與楊育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應論
以共同正犯。
 ㈡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,減輕
其刑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被告於偵
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。
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上手蕭自強等語。惟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施雨欣於審理中證稱:我們查獲被告後,被告在警詢時都沒有供出上游,但我們從被告手機裡發現他跟蕭自強的對話紀錄有提到高雄農場,循線調閱監視器後查到蕭自強,後來發現跟彰化那邊的警方重案,所以就跟彰化那邊於113年1月8日一起去執行蕭自強,之後我們再向被告稱已經破獲蕭自強,被告才供稱其上游為蕭自強等語;佐以被告確實於112年11月26日及27日警詢時,並未供出上手蕭自強(調卷第11-13、19-28頁),然蕭自強於113年1月8日已被警方查獲販賣毒品與被告,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有彰化縣警察局113年1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-元晟潔品實業有限公司(調卷第235-237頁)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1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-全國加油站旁空地(調卷第239-243頁)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3年10月16日函(本院卷第89頁)、蕭自強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9、3866、3979號起訴書(本院卷第131-141頁)、蕭自強法院前案紀錄表(本院卷第143-150頁)在卷可稽,而被告遲至同年1月16日在警方推問之下始供出上手蕭自強(調卷第34、35頁),顯見警方於被告供出上游蕭自強前,已先循線破獲蕭自強,自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,被告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。
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之
身心健康,難以戒除,竟夥同他人設立製毒工廠製造第三級
毒品,所製造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高達22,359.904公克,
且其製毒之期間長達半年,對於國民身心健康法益侵害程度
及對社會治安造成之潛在風險均甚深,縱因遭警查獲而未流
入市場,然其所為無視政府法律禁令,罔顧上情,仍殊值非
難;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在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,犯
後態度尚可;兼衡被告前有毒品、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(參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,素行難認良好;暨其犯罪
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,及本院審理中自述國中畢業
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(因涉個人隱私
不予揭露,本院卷第198頁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 ㈤沒收: 
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、5至7、9、11、13、16、18、20至25
-1、26、27-2、36至38、40至42、44、51至55所示之物,均
經檢出或抽驗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成分(鑑驗
結果如附表一「備註」欄所示),因該等毒品與其所沾附如
上開編號所示之器物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,而應
一體同視均認屬違禁物,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
;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,不另宣告沒收。
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、8、10、12、14、15、17、19、25-2、2
7-1、28至35、39、43、45至50、58至61所示之物,被告自
陳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(本院卷第56頁),均應依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。
⒊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4、65所示之物,經送驗後雖檢出第三
級毒品成分,且為被告所有,然被告於審判中自承係供己施
用所用之物(本院卷第56、197頁);附表二編號1、2所示
之物,雖亦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,惟並非被告所有;附表一
編號56、57、63所示之物,被告稱與本案犯行並無關係(本
院卷第56、110頁);附表一編號62係製毒工廠之鑰匙,然
本案製毒工廠係同案共犯楊育昌所承租,已如前述,是該廠
房鑰匙應仍屬出租人所有,而非被告所有;附表二編號3所
示之物,並非被告所有,且上開物品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
行有關,檢察官就亦均無聲請宣告沒收,爰均不予宣告沒收
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朱美綺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易志到庭執行職務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樺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燕  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處無期徒
刑者,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
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
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四級毒品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
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,處一年以上七
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一:於宏格工程行及其附屬或相通之建物所扣得之物(所有
人除編號62外均為被告,調卷第137-146頁)
編號 扣押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(詳見調卷第171-183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) 1 A-1 疑似卡西酮成品 1包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,淨重約4,460公克,純度80.81%,純質淨重約3,604.0公克 2 A-2 垃圾桶 1桶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 A-3 勺子 1支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 A-4 伺服馬達 1組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5 A-5 電子秤 1台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6 A-6 卡西酮半成品 1包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,淨重約940公克,純度65.11%,純質淨重約612.0公克。 7 A-7 濾袋 4袋 ⑴隨機柚樣1袋檢驗,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8 A-8-1 A-8-2 筆記本 2本 9 A-9 橡膠手套 5個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,其中法務部調查局編號A-9-1檢出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,法務部調查局編號A-9-2檢出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10 A-10 防毒面具 2個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11 A-11 真空包裝機 1台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12 A-12 冰櫃 1台 13 A-13 小電子秤 2台 ⑴全數檢驗,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14 A-14 黑色垃圾袋 1個 15 A-15 透明塑膠袋 1個 16 B-1 電動幫浦 1台 ⑴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17 B-2 真空馬達 1台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18 B-3 塑膠量筒 6桶 ⑴隨機抽樣2個檢驗,其中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3-1檢出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殘留,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3-2檢出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19 B-4 濾紙 1包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0 B-5 陶瓷漏斗 1個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1 B-6 電子秤 1台 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22 B-7 分液漏斗 1台 ⑴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3 B-8 塑膠漏斗 1個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4 B-9 不明溶液 15桶 ①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1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0,11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②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2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2,05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③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3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3,01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④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4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5,710公克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.95%,純質淨重約225.5公克。 ⑵含甲苯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⑤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5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9,21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⑥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6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1,29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⑦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7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1,65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⑧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8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9,85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⑨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9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1,97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⑩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10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1,35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⑪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11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0,330公克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.20%,純質淨重約853.9公克。 ⑵含甲苯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⑫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12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0,99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⑬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13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2,73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⑭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14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1,43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⑮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9-15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1,49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25-1 B-10 黑色空桶 5個 ⑴抽樣本局編號B-10-1檢驗,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25-2 ⑵其餘4桶均無殘留物。 ⑶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6 B-11 裝原料塑膠袋 1個 ⑴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7-1 B-12 濾瓶 2瓶 ①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12-1 ⑴未檢出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7-2 ②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12-2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8 B-13 玻璃燒杯 1個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29 B-14 防毒面具濾網 3個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0 B-15 酸鹼試紙 2個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1 B-16 小蘇打粉 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含小蘇打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2 B-17 小蘇打粉(已用) 1包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小蘇打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3 B-18 甲苯空桶 5桶 34 B-19 甲胺空桶 6桶 35 B-20 甲苯 1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甲苯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6 B-21 反應釜 1台 ⑴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7 B-22 反應釜內溶液 8桶 ①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2-1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8,960公克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5.59%,純質淨重約2955.9公克 ⑵含甲苯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②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2-2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4,400公克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.66%,純質淨重約1,679.0公克 ⑵含甲苯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③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2-3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5,160公克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1.36%,純質淨重約3,238.2公克。 ⑵含甲苯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④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2-4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22,06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⑤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2-5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7,240公克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4.04%,純質淨重約4,144.5公克。 ⑵含甲苯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⑥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2-6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7,260公克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8.17%,純質淨重約4,862.1公克。 ⑵含甲苯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⑦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2-7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6,660公克,4-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22.72%,純質淨重約3,785.2公克。 ⑵含甲苯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⑧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2-8 ⑴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,淨重約18,360公克。 ⑵含溴化氫成分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38 B-23 大垃圾桶 4個 ⑴隨機抽樣2桶檢驗,其中法務部調查局編號B-23-1檢出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,編號B-23-2檢出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9 C-1 小蘇打 2包 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小蘇打。 40 C-2 攪拌機 1個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1 D-1 離心機 2台 ①法務部調查局編號D-1-1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②法務部調查局編號D-1-2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2 D-2 快煮爐(含瓦斯桶) 1台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3 D-3 伺服馬達(含電源線) 2組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4 D-4 大排風扇 1台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5 D-5 甲苯 9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甲苯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6 D-6 鹽酸(20公斤) 2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鹽酸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7 D-7 丙酮 12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丙酮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8 D-8 乙醇 1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乙醇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49 D-9 甲胺 1桶 ⑴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為甲胺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50 D-10 鹽酸氣瓶 1支 ⑴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氮氣,為含氮氣之高壓氣體鋼瓶,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。 ⑵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51 D-11 刮板 2個 ⑴全數檢驗,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及2-溴-4-甲基苯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52 D-12 塑膠漏斗 1個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53 D-13 大垃圾桶 1個 ⑴經檢驗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及2-溴-4-甲基苯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54 D-14 塑膠桶 1個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、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-甲基苯基-1-丙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55 D-15 量筒 1筒 ⑴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卡西酮成分殘留。 ⑵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56 E-1 Iphone 14手機 1支 IMEI:000000000000000 57 E-2 Iphone 13PRO手機 1支 IMEI:000000000000000 58 E-3 Iphone SE手機 1支 IMEI:000000000000000 59 E-4 Iphone 1支 60 E-5 Iphone 13mini手機 1支 IMEI:000000000000000;000000000000000 61 E-6 Iphone 13mini手機 1支 IMEI:000000000000000 62 E-7 工廠鑰匙 1個 63 E-8 新臺幣千元紙鈔 13張 共13000元 64 E-9 K盤 1個 經檢驗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殘留。 65 E-10 K他命 1瓶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,淨重約1公克,純度80.61%,純質淨重約0.8公克。
附表二: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旁鐵皮屋所扣得之物(所有
人均為楊書翰,調卷第151-155頁)
編號 扣押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(詳見調卷第171-183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) 1 1 K盤 1盒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,淨重約6公克,純度76.15%,純質淨重約4.6公克。 2 2 電子秤 1臺 符合製造第三級毒品4-甲基甲基卡西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。 3 3 監視器硬碟(含主機板) 1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