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3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32號
原 告 冠昌國際時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鵬羽
被 告 黃浚淋



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86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黃浚淋被訴業務侵占案件,經原告冠昌國際
時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
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
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