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號
原 告 林大鈞
被 告 杜晋銘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易字第71、156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杜晋銘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業經本
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3年度金易字第71、156號刑事判
決諭知無罪在案,而原告林大鈞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
理,依前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
亦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汶珊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