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號
原 告 孫千瓴
被 告 張榮宏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),經原告提起
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法 官 林昱志
法 官 洪欣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晏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