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
原 告 張嘉琪

被 告 陳薇婷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陳薇婷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,經原
告張嘉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舒芸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