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334號
原 告 鍾岳庭

被 告 黃惠華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黃惠華因113年度金易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
,經原告鍾岳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
法 官 李冠儀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宗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