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
原 告 黃冠華
被 告 林希蓁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1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黃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婉真
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
原 告 黃冠華
被 告 林希蓁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1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黃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