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
原 告 鄧貴友 (住居所詳卷)
被 告 楊憲承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所載。
二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附帶民
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
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三、經查,原告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,於民國113年9月4日具
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詳原告起訴狀之收文
戳章),而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7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,
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上開刑事案件未繫
屬於本院,原告起訴程序顯不合法。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
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爰一併駁回。本件為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,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,且訴訟程序中,兩造
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,乃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另
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依法另循
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
響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法 官 洪欣昇
法 官 陳凱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麗如
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
原 告 鄧貴友 (住居所詳卷)
被 告 楊憲承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所載。
二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附帶民
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
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三、經查,原告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,於民國113年9月4日具
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詳原告起訴狀之收文
戳章),而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7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,
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上開刑事案件未繫
屬於本院,原告起訴程序顯不合法。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
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爰一併駁回。本件為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,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,且訴訟程序中,兩造
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,乃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另
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依法另循
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
響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法 官 洪欣昇
法 官 陳凱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