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494號
原 告 王婷嬿
被 告 胡媛媛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1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胡媛媛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1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
,經原告王婷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樺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