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516號
原 告 康文浩

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
被 告 AV000-A111453A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 條、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原告於刑事訴
訟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
決駁回之。
二、查被告AV000-A111453A(真實姓名、年籍資料詳卷)因誣告
等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 年9 月12
日,以112 年度偵字第17126 、17127 號、113 年度偵字第
5103號提起公訴,惟迄同年10月28日尚未繫屬於本院,此有
該案起訴書影本、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;而原告康文浩於113 年10
月8 日即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日期註記章在卷可憑,揆諸首
揭法律規定與說明,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;又按起訴是否合法,以
起訴時為準,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,不得補正,即亦不得
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
。從而,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因不合法,應
予駁回;至其假執行聲請,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又本案
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,仍得於刑事案件
繫屬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
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
影響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秉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