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6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563號
原 告 黃敏瑄
被 告 薛維杰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0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參與詐欺集團,共同對原告實行詐欺取財及
洗錢犯罪,致原告誤信而匯款新臺幣(下同)4萬元至被告
名下郵局帳戶,爰依民法關於侵權行為規定,請求原告負損
害賠償責任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,及自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,亦未作何陳述,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
,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。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;又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據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,依照首開規定
,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。其假執行聲請隨之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許欣如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塗蕙如
113年度附民字第563號
原 告 黃敏瑄
被 告 薛維杰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0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參與詐欺集團,共同對原告實行詐欺取財及
洗錢犯罪,致原告誤信而匯款新臺幣(下同)4萬元至被告
名下郵局帳戶,爰依民法關於侵權行為規定,請求原告負損
害賠償責任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,及自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,亦未作何陳述,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
,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。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;又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據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,依照首開規定
,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。其假執行聲請隨之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許欣如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