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0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尤清豐
王柏翔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09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即告訴人尤清豐(下稱被告尤清豐)於
民國113年5月28日7時41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駛至高雄市
○○區○○○00○0號前時,本應注意車輛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
轉燈光,看清無來往車輛,始得迴車,而依當時天候雨、有照
明未開啟、柏油路面、濕潤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迴車,適被告
即告訴人王柏翔(下稱被告王柏翔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該路段同向自後方駛至此,亦疏未注意行
車速度,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應減速慢行,二車發生碰撞,被
告尤清豐則受有左側肩膀擦挫傷、左側手肘擦挫傷、左側手
部擦挫傷、左側小腿擦挫傷、左側大腿擦挫傷等傷害,被告
王柏翔則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尤清豐、王
柏翔所為,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2人業
於本院達成調解,並均具狀相互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
狀2份附卷可稽,依前開說明,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昱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文彤
114年度交易字第10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尤清豐
王柏翔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09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即告訴人尤清豐(下稱被告尤清豐)於
民國113年5月28日7時41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沿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駛至高雄市
○○區○○○00○0號前時,本應注意車輛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
轉燈光,看清無來往車輛,始得迴車,而依當時天候雨、有照
明未開啟、柏油路面、濕潤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
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迴車,適被告
即告訴人王柏翔(下稱被告王柏翔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該路段同向自後方駛至此,亦疏未注意行
車速度,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應減速慢行,二車發生碰撞,被
告尤清豐則受有左側肩膀擦挫傷、左側手肘擦挫傷、左側手
部擦挫傷、左側小腿擦挫傷、左側大腿擦挫傷等傷害,被告
王柏翔則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尤清豐、王
柏翔所為,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
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2人業
於本院達成調解,並均具狀相互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
狀2份附卷可稽,依前開說明,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
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昱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