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郁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12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郁雅於民國113年7月13日21時17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00號之1前駛,沿該路段人行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進入
富民路口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,而依
當時天候晴、無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,道路無障礙物及
視距良好,客觀上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
此而貿然進入富民路口,適有告訴人葉晉羽騎乘車牌號碼00
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明誠二路外側車道同向行駛,駛
至明誠二路與富民路口,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,並受有肢
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
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
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黃郁雅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
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
條前段之規定,即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
達成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
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(見審交易卷第27、29頁),揆諸
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覲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喜苓
11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郁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12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郁雅於民國113年7月13日21時17分許
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00號之1前駛,沿該路段人行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進入
富民路口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,而依
當時天候晴、無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,道路無障礙物及
視距良好,客觀上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
此而貿然進入富民路口,適有告訴人葉晉羽騎乘車牌號碼00
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明誠二路外側車道同向行駛,駛
至明誠二路與富民路口,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,並受有肢
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
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
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
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案被告黃郁雅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
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
條前段之規定,即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在本院
達成調解,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
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(見審交易卷第27、29頁),揆諸
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覲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