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0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0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俊瑋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字
第84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邱俊瑋明知駕駛執照經註銷不得駕車,
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17時35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西路3段慢車道由北
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58之1號前欲偏右行駛時,本應注
意偏右行駛應保持安全間隔,且依當時天侯晴、無照明、柏
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
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偏右行駛,並撞擊同
向右側由告訴人陳雅姿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致告訴人受有右上下肢擦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
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284條
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
起公訴,認被告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
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駕車過失致人傷害
罪,前開罪名依同法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
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存卷可參,揆諸前
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紝瑜
114年度交易字第10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俊瑋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字
第84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邱俊瑋明知駕駛執照經註銷不得駕車,
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17時35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西路3段慢車道由北
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58之1號前欲偏右行駛時,本應注
意偏右行駛應保持安全間隔,且依當時天侯晴、無照明、柏
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
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偏右行駛,並撞擊同
向右側由告訴人陳雅姿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,致告訴人受有右上下肢擦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
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284條
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
起公訴,認被告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
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駕車過失致人傷害
罪,前開罪名依同法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
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存卷可參,揆諸前
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