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1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1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裕榮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774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裕榮於民國114年2月20日17時4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岡山區成
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395之2號前時,本應注
意車輛行駛時,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而依當
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
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
意及此而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巫孟昊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公園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,雙
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巫孟昊因而受有右手、左髖扭挫傷、尾
椎半脫位、臉部擦傷及頸部疼痛、兩膝扭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
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和解成立,告訴人於民國114
年11月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,此有本院電
話紀錄、和解書、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(審交易卷第13、15
頁)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
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洪舒芸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甄智
114年度交易字第11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裕榮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774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裕榮於民國114年2月20日17時4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岡山區成
功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395之2號前時,本應注
意車輛行駛時,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而依當
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
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
意及此而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巫孟昊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公園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,雙
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巫孟昊因而受有右手、左髖扭挫傷、尾
椎半脫位、臉部擦傷及頸部疼痛、兩膝扭傷等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
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和解成立,告訴人於民國114
年11月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,此有本院電
話紀錄、和解書、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(審交易卷第13、15
頁)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
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洪舒芸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