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1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1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趙素蘭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9
5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趙素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12時35分
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
區大順一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,行經高雄市左營區大順一路
西向東(高雄環狀輕軌線新上國小站)旁時,本應注意車輛
行駛時,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,不得任意驟然減速、煞
車或於車道中暫停,且當時天候晴、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未
開啟或故障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
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煞車
,適後方有告訴人莊裕隆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,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此,見狀閃避不及,告訴人之左
手因而勾到被告騎乘之機車右手把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
受有左側第五肋骨線性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
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14年9月4日在本院調解成
立,告訴人並於114年11月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,有本院
報到單、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
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4年度交易字第111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趙素蘭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9
5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趙素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12時35分
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
區大順一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,行經高雄市左營區大順一路
西向東(高雄環狀輕軌線新上國小站)旁時,本應注意車輛
行駛時,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,不得任意驟然減速、煞
車或於車道中暫停,且當時天候晴、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未
開啟或故障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
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煞車
,適後方有告訴人莊裕隆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
車,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此,見狀閃避不及,告訴人之左
手因而勾到被告騎乘之機車右手把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
受有左側第五肋骨線性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
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14年9月4日在本院調解成
立,告訴人並於114年11月7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,有本院
報到單、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
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