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1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雅玲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401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雅玲於民國114年2月7日,騎乘車牌0
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東側人行
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,於同日18時8分許,駛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00號前,本應注意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,而依當時天
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
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
及此,適有告訴人施伯諺乘用電動輪椅,沿高雄市左營區博
愛二路東側人行道人行道由北向南方向駛至在該處,雙方因
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肢體及軀幹多處擦挫傷之傷害,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
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,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14年10月16日在本院調
解成立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
紙存卷可參(見審交易卷第25頁),依前開說明,本件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蘇秀金
114年度交易字第11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雅玲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401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雅玲於民國114年2月7日,騎乘車牌0
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東側人行
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,於同日18時8分許,駛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00號前,本應注意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,而依當時天
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
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
及此,適有告訴人施伯諺乘用電動輪椅,沿高雄市左營區博
愛二路東側人行道人行道由北向南方向駛至在該處,雙方因
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肢體及軀幹多處擦挫傷之傷害,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
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,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14年10月16日在本院調
解成立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
紙存卷可參(見審交易卷第25頁),依前開說明,本件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蘇秀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