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2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2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在利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065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在利於民國113年12月1日6時58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岡山區本洲路
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駛至該路段與本洲五街口巷口時
,本應注意轉彎時應依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、待轉區標線指
示左轉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、柏油路面、
乾燥、無缺陷,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,客觀上並無其他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,適有LUNA BRU
CE LAWRENCE(菲律賓籍,下稱中文名:羅那)騎乘車牌號碼
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內側車道同向行駛至該處,
二車發生碰撞,致羅那受有右肩、胸部、右小腿擦挫傷、橫紋
肌溶解症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
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前述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經告訴人撤回告
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4年度交易字第12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在利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065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洪在利於民國113年12月1日6時58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岡山區本洲路
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駛至該路段與本洲五街口巷口時
,本應注意轉彎時應依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、待轉區標線指
示左轉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、柏油路面、
乾燥、無缺陷,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,客觀上並無其他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,適有LUNA BRU
CE LAWRENCE(菲律賓籍,下稱中文名:羅那)騎乘車牌號碼
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內側車道同向行駛至該處,
二車發生碰撞,致羅那受有右肩、胸部、右小腿擦挫傷、橫紋
肌溶解症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
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前述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經告訴人撤回告
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