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2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2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貴枝
蔡哲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018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於黃貴枝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17時33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楠
梓區民昌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後昌路之交岔
路口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支
線道車(停字)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,且依當時天候晴、日
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
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彎,
適有被告蔡哲緯明知駕駛執照遭吊銷不得駕車,仍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後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
該處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作
隨時停車之準備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亦疏未注
意及此,即貿然行駛,雙方閃避不及發生碰撞,致黃貴枝受
有腦出血、右橈骨骨折、左膝擦挫傷及右腕擦挫傷之傷害;
蔡哲緯受有胸部挫傷及頭部鈍傷之傷害。警方獲報到場處理
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
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被告2人所犯,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(被告蔡哲緯部分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
條加重事由)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
訴人即被告2人對彼此撤回告訴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婉真
114年度交易字第128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貴枝
蔡哲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018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於黃貴枝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17時33
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楠
梓區民昌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後昌路之交岔
路口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支
線道車(停字)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,且依當時天候晴、日
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
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彎,
適有被告蔡哲緯明知駕駛執照遭吊銷不得駕車,仍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後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
該處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作
隨時停車之準備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亦疏未注
意及此,即貿然行駛,雙方閃避不及發生碰撞,致黃貴枝受
有腦出血、右橈骨骨折、左膝擦挫傷及右腕擦挫傷之傷害;
蔡哲緯受有胸部挫傷及頭部鈍傷之傷害。警方獲報到場處理
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
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被告2人所犯,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(被告蔡哲緯部分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
條加重事由)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
訴人即被告2人對彼此撤回告訴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