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1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12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立仁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9
51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事 實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立仁於民國113年12月5日8時20分許,
騎乘腳踏自行車,自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0號前起駛穿越道
路時,本應注意慢車起駛前,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
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而依當時天候
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
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
進入車道,適有告訴人劉虹汝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緊急煞車
而自摔倒地,並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併瘀青之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
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前述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經告訴人撤回告
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文彤
114年度交易字第12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立仁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9
51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事 實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立仁於民國113年12月5日8時20分許,
騎乘腳踏自行車,自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0號前起駛穿越道
路時,本應注意慢車起駛前,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
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而依當時天候
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
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
進入車道,適有告訴人劉虹汝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緊急煞車
而自摔倒地,並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併瘀青之傷害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第30
7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前述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查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經告訴人撤回告
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
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