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6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6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孫祥恩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5
06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孫祥恩於民國114年1月13日12時2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
前欲起駛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
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且當時天候晴、柏油
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,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,客觀上並無
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,適有張
兆齊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橋南路由南往北
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緊急煞車仍發生擦撞而人車倒地,並受
有左側手肘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
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7日在本院調解成立,
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,此有本院114年
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215號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(審
交易卷第33-36頁)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洪舒芸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甄智
114年度交易字第6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孫祥恩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5
06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孫祥恩於民國114年1月13日12時2分許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自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
前欲起駛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
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,且當時天候晴、柏油
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,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,客觀上並無
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,適有張
兆齊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橋南路由南往北
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緊急煞車仍發生擦撞而人車倒地,並受
有左側手肘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
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7日在本院調解成立,
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,此有本院114年
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215號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(審
交易卷第33-36頁)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洪舒芸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