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7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7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學友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續字
第2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王學友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11時19分
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
翠華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至該路段與海功東路
31巷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
施,且應注意超車時,前後二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
,而依當時天氣晴、自然光線無照明、市區柏油道路無缺陷
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
注意車前狀況,又未保持安全間隔,適右前方有告訴人許張
金美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
行駛,被告不慎以其車輛之右側後視鏡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
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,並受有左肩近端肱骨骨折
併左股骨頸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固應於
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向第一審法院提出,但如誤向其他司法
機關(地檢署)提出,亦可認為有效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
非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被告王學友涉犯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許張金美業與被告調解成立,並於
本案繫屬後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狀(審交
易卷第21、29頁)在卷可稽。該狀紙雖誤向臺灣橋頭地方檢
察署提出,經該署函轉本院,然揆諸上開意旨,仍發生撤回
告訴之效力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千雅
114年度交易字第7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學友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續字
第2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王學友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11時19分
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左營區
翠華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至該路段與海功東路
31巷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
施,且應注意超車時,前後二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
,而依當時天氣晴、自然光線無照明、市區柏油道路無缺陷
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
注意車前狀況,又未保持安全間隔,適右前方有告訴人許張
金美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
行駛,被告不慎以其車輛之右側後視鏡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
發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,並受有左肩近端肱骨骨折
併左股骨頸骨折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固應於
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向第一審法院提出,但如誤向其他司法
機關(地檢署)提出,亦可認為有效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
非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被告王學友涉犯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許張金美業與被告調解成立,並於
本案繫屬後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狀(審交
易卷第21、29頁)在卷可稽。該狀紙雖誤向臺灣橋頭地方檢
察署提出,經該署函轉本院,然揆諸上開意旨,仍發生撤回
告訴之效力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蘇千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