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8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8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HOANG VAN CHI 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字
第4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HOANG VAN CHI(中文譯名:黃文志)
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5時49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仁武區中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
中華路53巷交岔路口時,欲左轉中華路53巷,本應注意轉彎
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未開
或故障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
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,適
有告訴人王良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同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左
手及左足踝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
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在本院調解成立,
告訴人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,此有本院
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(審交易卷第29-36頁)在卷可
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4年度交易字第8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HOANG VAN CHI 男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字
第4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HOANG VAN CHI(中文譯名:黃文志)
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5時49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
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仁武區中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
中華路53巷交岔路口時,欲左轉中華路53巷,本應注意轉彎
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未開
或故障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
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,適
有告訴人王良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同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左
手及左足踝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
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在本院調解成立,
告訴人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,此有本院
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(審交易卷第29-36頁)在卷可
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洪舒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