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9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9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安志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續字
第113號、偵字第1230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安志豪於民國113年9月7日上午6時13分
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楠梓
區右昌街125巷由南向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右昌街125
巷11弄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
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無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
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
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陳彩香騎乘車牌號
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右昌街125巷11弄由西向東方
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
橈骨遠端骨折、頭部外傷併腦震盪、頸部挫傷、四肢多處擦
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8
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不受理之判決者
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係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查本件訴訟於114年7月31日繫屬於本院後,被
告與告訴人業已於同年9月3日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於同日具
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
(見審交易卷第25至27頁)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馮寧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114年度交易字第9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安志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續字
第113號、偵字第1230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安志豪於民國113年9月7日上午6時13分
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高雄市楠梓
區右昌街125巷由南向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右昌街125
巷11弄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
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無照明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
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
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陳彩香騎乘車牌號
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右昌街125巷11弄由西向東方
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
橈骨遠端骨折、頭部外傷併腦震盪、頸部挫傷、四肢多處擦
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8
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不受理之判決者
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係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
須告訴乃論。查本件訴訟於114年7月31日繫屬於本院後,被
告與告訴人業已於同年9月3日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於同日具
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
(見審交易卷第25至27頁)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馮寧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