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易字第9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交易字第9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紀蔚坤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5
5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紀蔚坤(所涉肇事逃逸罪嫌,業經檢察
官另為不起訴處分)明知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車,仍
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7時4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
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外側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
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000號燈桿前欲變換車道時,本應注意
汽車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,且當時天候
雨、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、柏油路面、濕潤、無缺陷、道路無
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及此貿然變換車道至慢車道,適告訴人簡仲良騎乘車牌號碼000
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慢車道同方向行駛至該處,二車
發生擦撞,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手肘及右手挫擦傷等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
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
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被
告因上述案件經檢察官認其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
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
傷害罪嫌提起公訴,惟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查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
訴聲請狀附卷可稽(審交易卷第33頁),依前揭說明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晏臣
114年度交易字第9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紀蔚坤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5
5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紀蔚坤(所涉肇事逃逸罪嫌,業經檢察
官另為不起訴處分)明知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車,仍
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7時4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
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外側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
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000號燈桿前欲變換車道時,本應注意
汽車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,且當時天候
雨、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、柏油路面、濕潤、無缺陷、道路無
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及此貿然變換車道至慢車道,適告訴人簡仲良騎乘車牌號碼000
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慢車道同方向行駛至該處,二車
發生擦撞,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手肘及右手挫擦傷等傷害。
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
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
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被
告因上述案件經檢察官認其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
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
傷害罪嫌提起公訴,惟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
論。查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
訴聲請狀附卷可稽(審交易卷第33頁),依前揭說明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晏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