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2號
原 告 張佳齡
被 告 黃運昌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953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

法 官 陳 箐

法 官 黃庭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