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107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簡字第107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秀錦
蔡志盛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27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
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陳秀錦、蔡志盛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
因被告2人自白犯罪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就被告2
人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李青秀部分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
然因此部分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情事,爰撤銷原裁定,
依通常程序審判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莊琬婷
114年度交簡字第107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秀錦
蔡志盛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27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
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被告陳秀錦、蔡志盛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
因被告2人自白犯罪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就被告2
人被訴過失傷害告訴人李青秀部分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
然因此部分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情事,爰撤銷原裁定,
依通常程序審判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