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15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交簡字第153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耿依萍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所為判
決之正本有顯然錯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內「法官黃右萱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法官黃庭安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所為判決之正本,關於法院
組織欄內「法官黃右萱」之記載,與原本記載不符,應更正
如主文所示。  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敘明抗告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千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