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7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交簡字第17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TRAN DINH ANH(越南籍;中文名:陳庭英)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速偵字第84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TRAN DINH ANH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
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
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補充酒測時間
為「同日17時16分許」、證據部分新增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
、酒測現場照片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TRAN DINH ANH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
命、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,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
聞媒體業者所報導,被告雖為外籍人士,對此亦應有所認識
,其竟無視於此,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.85毫克
情形下,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,不僅漠視自
身安危,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、身體及財產安全,所為
應予非難;並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,犯後態
度尚可,本次係其酒駕初犯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,
及其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,暨被告自述高中畢
業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
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。而外國人犯罪經
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,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
,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,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
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,審慎決定之,尤應注意符
合比例原則,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。被告為
越南籍之外國人,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,居留期限至民國
117年5月11日,現任職於鋐毅工程有限公司,其於我國現為
合法居留等情,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,審
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,且其前無犯罪紀錄,品
行尚可,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,信其經此教訓,當知
警惕,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,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
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子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喜苓
               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速偵字第848號
  被   告 TRAN DINH ANH(越南籍;中文姓名陳庭英)
              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TRAN DINH ANH(中文姓名陳庭英,下稱陳庭英)於民國114年
8月3日9時至10時許,在高雄市某朋友住處內飲用不詳藥酒7
至9杯後,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
以上者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
犯意,於同日16時50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6時57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0號,因後照鏡損壞而為警攔查,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
濃度測試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85毫克,始
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前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庭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
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
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,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
其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
駛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周子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