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交簡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DUONG TUAN男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169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DUONG TUA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
免後,驅逐出境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查被告DUONG TUAN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
公升0.80毫克,已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每公升
0.25毫克之不得駕車(騎車)標準。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
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三、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、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
高,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,被告雖為
外籍人士,對此亦應有所認識,竟仍罔顧公眾安全,在酒測
值高達每公升0.80毫克之情形下,仍率爾駕駛自用小客車上
路,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,並置他人生命、身體及財產之
安全於不顧,其心態實不足取,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
或財物損失;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本次係其酒駕初
犯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,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肄
業、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
,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警惕。
四、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為越
南國籍人士,並因本案經本院為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,而本
院審酌被告來臺觀光,本應遵守我國法律,卻在我國境內為
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,對我國社會治安產生重大
衝擊,依本案之犯罪情節,再考量其證效期至民國113年9月
23日期滿,並有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外人入出境資料
檢視資料在卷可查(見偵卷第23頁),被告實不宜在我國繼
續居留,爰依前揭規定,併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
免後,驅逐出境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
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劉維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又甄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  
附件: 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速偵字第1699號
  被   告 DUONG TUAN(中文名:楊俊)(越南籍)
            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DUONG TUAN(中文名:楊俊)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14時許
,在高雄市大社區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,其呼氣酒精濃度達
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。
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日16時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6時10
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前,因未使用方向燈違規迴
轉而為員警攔查,並於同日16時29分許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為每公升0.8毫克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DUONG TUAN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
承不諱,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
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
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
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維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