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20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交簡字第200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蘇偉綸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417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蘇偉綸犯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犯罪事實第1行「遭
註銷」更正為「遭吊銷」外,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
件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蘇偉綸所為,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
第2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過失致人傷
害罪。
 ㈡考量被告於駕駛執照經吊銷後,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
並因闖紅燈之過失,致告訴人陳一男受傷,爰依道路交通管
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重其刑。
 ㈢被告於肇事後,在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
姓名,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,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,有
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(見警卷
第31頁),是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,爰依刑
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,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。
 ㈣本院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,因闖紅燈之過失,致告訴
人受有右足挫傷之傷害;犯後雖坦承犯行,並於偵查中與告
訴人達成和解,約定分期賠償告訴人共計新臺幣3萬元,然
嗣後並未如期履行,業據被告、告訴人於偵查時陳述明確(
見偵卷第34頁),且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考(見警卷第21頁
),是其犯罪所生損害尚無彌補;併考量其自陳高職畢業之
智識程度,已退休,家境勉持,罹患糖尿病,且為第一類中
度身心障礙者,有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、身心障礙
證明各1份附卷為憑(見警卷第19、53頁)等一切情狀,量
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(
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琪
附錄法條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
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
事責任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:
二、駕駛執照經吊銷、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14177號
  被   告 蘇偉綸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蘇偉綸明知其駕駛執照業經註銷,不得駕車,竟仍於民國114
年4月8日9時49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沿高雄市鳥松區大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駛至該路與神
農路150巷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應
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,且依當時天侯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
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
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,貿然進
入該路口,適陳一男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沿神農路150巷口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
,致陳一男受有右足挫傷之傷害。
二、案經陳一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 ㈠被告蘇偉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。
 ㈡告訴人陳一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。
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㈡-1、高雄
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駕籍查詢
清單報表各1份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肇事
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份、監視器影像擷取
照片4張、現場及車損照片22張。
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紙。
 ㈤澄觀骨外科診斷證明書1張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
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罪嫌,
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施昱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