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交簡字第5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建明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16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陳建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伍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酒測現場照片」外
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

二、核被告陳建明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三、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
用路人之危害甚大,業經媒體大肆播送,且政府宣傳酒後不
得駕車不遺餘力,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,被告自難諉不知情
;另考量被告前有因酒後駕車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,有法
院前案紀錄表可佐,足見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因影響人對於車
輛之操縱性、控制力,對用路人造成不可預知之危險,為法
律所明定禁止,竟仍執意投機,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
,顯心存僥倖,且無視法律之禁令,並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
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、身體法益,所為實屬不該;再考量被
告犯後坦承犯行,暨酌以被告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
0.33毫克,行車期間幸未肇事;復審酌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
教育程度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
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8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
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昱良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
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  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速偵字第1660號
  被   告 陳建明 (年籍詳卷)  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建明明知服用酒類過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可供不特
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或場所,將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潛在威
脅之情事,猶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
意,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18時許,在其位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路00巷00號2樓之居所飲用高粱酒後,仍於翌(17)日下午1
3時47分稍前某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
上路。嗣於同日13時47分許,行經高雄市仁武區八德東路與
澄德路口時,因紅燈左轉而為警攔查,並於同日13時52分許
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33毫克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建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
,並有酒精測試報告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
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
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任意
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陳韻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