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6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交簡字第63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俊龍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2291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黃俊龍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  
二、按汽車迴車時,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,不得迴車,道路
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查被告黃俊龍考領有
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,對上開規定應知之甚詳,而本案事發
時天候晴、有照明並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
、視距良好等情,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現場照片
在卷可考,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惟其疏未注意即貿
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,以致肇事,其行為自有過失。又告
訴人吳晨瑀因本件車禍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,
亦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可憑,足認被告
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。從而
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又被告於
肇事後,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者,並願接受裁
判,符合自首要件,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
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,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,減輕其
刑。
 ㈡爰審酌被告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而迴轉,肇致本件車禍,所
為實有不該,復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,再斟酌雙方雖前
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在高雄市大社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(
本院卷第28頁之高雄市大社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參照),約
定被告應賠償告訴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自113年12月1
0日起,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,然被告迄今僅給付第一期
賠償金即1萬元,其餘均未依約給付等節(本院卷第41頁參
照),兼衡以被告無刑事前科,及其之犯後態度、智識程度
等一切情狀(法院前案紀錄表、警卷第19頁之被告個人基本
資料參照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
標準。
四、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
訴狀(需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庭。
本件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佳慧
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               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22917號
  被   告 黃俊龍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黃俊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0時2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
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
駛,行經前開路段9號前,本應注意車輛在劃有分向限制線
之路段,不得迴車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
路面乾燥無缺陷、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,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迴轉跨越分向限制線,
適吳晨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前開路
段同方向行駛至此,致吳晨瑀煞車不及兩車發生碰撞,並受
有右鎖骨骨折、頭皮表淺撕裂傷1公分、腦震盪、右前臂和
手擦傷等傷害。
二、案經吳晨瑀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 ㈠被告黃俊龍於本署偵訊中之自白。
 ㈡告訴人吳晨瑀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。
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道路交通
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、(二)-1各1份
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駕籍詳細資料報表、談話紀錄表2份
、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、監視器錄影畫
面擷圖6張等。
 ㈣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謝 欣 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