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80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交簡字第80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耀陞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9
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號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黃耀陞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因被告自
白犯罪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
刑,惟因告訴人古宜平撤回告訴,爰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
序審判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