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
原 告 簡嫚萱
被 告 邱毓鈞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易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李怡靜
法 官 馮寧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