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進守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141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進守於民國113年2月23日16時12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美濃區中山
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中山路2段415巷交岔路口
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號誌管制路口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
先行,而依當時之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
此而貿然左轉,適有告訴人曾福廷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對向直行駛至該處,2車發生碰撞,致告
訴人受有右側橈骨骨幹閉鎖性骨折、右側遠端尺骨骨折、右
側手部第四掌骨、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、右側遠端尺骨骨折
併橈尺關節脫位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
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,且經
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
各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,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品宗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進守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141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進守於民國113年2月23日16時12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美濃區中山
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中山路2段415巷交岔路口
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號誌管制路口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
先行,而依當時之情狀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
此而貿然左轉,適有告訴人曾福廷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對向直行駛至該處,2車發生碰撞,致告
訴人受有右側橈骨骨幹閉鎖性骨折、右側遠端尺骨骨折、右
側手部第四掌骨、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、右側遠端尺骨骨折
併橈尺關節脫位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
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
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,且經
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調解筆錄、撤回告訴聲請狀
各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
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,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品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