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高進興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292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高進興於民國113年5月18日7時58分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市阿蓮區無名路由
南向北方向行駛,行經崙頂27號前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左轉彎時
,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往來車輛,並注意行
人通過,始得左轉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柏油路
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
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及此即未顯示左轉燈光貿然左轉彎,
適有告訴人郭新安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
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
,並受有右側第一至第十一肋骨骨折術後、左側第一與第二肋
骨骨折術後、雙側氣血胸、左側股骨骨折術後、骨盆腔骨折
術後、第二至第四節腰椎骨折、腹腔出血經栓塞術後、右大
腿軟組織潛行脫套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
參,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高進興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292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高進興於民國113年5月18日7時58分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高雄市阿蓮區無名路由
南向北方向行駛,行經崙頂27號前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左轉彎時
,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往來車輛,並注意行
人通過,始得左轉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、柏油路
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且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其他不能注意
之情形,竟仍疏未注意及此即未顯示左轉燈光貿然左轉彎,
適有告訴人郭新安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
路段對向行駛至該處,雙方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
,並受有右側第一至第十一肋骨骨折術後、左側第一與第二肋
骨骨折術後、雙側氣血胸、左側股骨骨折術後、骨盆腔骨折
術後、第二至第四節腰椎骨折、腹腔出血經栓塞術後、右大
腿軟組織潛行脫套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
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須告訴乃論。因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
參,依照前面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