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天發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24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天發明知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
車,仍於民國113年7月9日12時5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
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
該路段與中正路322巷交岔路口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
岔路口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
或故障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
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左轉,適告訴人
曾○○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對向直行
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右臉頰挫
傷瘀青、右膝挫傷腫痛、左膝挫傷腫痛、左小腿挫擦傷3x2
公分併腫痛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
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
致人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4年3月21日提起公
訴,並於114年4月1日繫屬本院一節,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
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,後被告於114年8月6日死亡,有個
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莊琬婷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天發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24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天發明知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不得駕
車,仍於民國113年7月9日12時5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
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
該路段與中正路322巷交岔路口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
岔路口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未開啟
或故障、柏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
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左轉,適告訴人
曾○○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對向直行
駛至該處,二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右臉頰挫
傷瘀青、右膝挫傷腫痛、左膝挫傷腫痛、左小腿挫擦傷3x2
公分併腫痛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
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
致人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4年3月21日提起公
訴,並於114年4月1日繫屬本院一節,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
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,後被告於114年8月6日死亡,有個
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