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9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9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莊謹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903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465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莊謹華於民國113年9月10
日7時39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
市岡山區介壽東路外側快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於行經該
路段157號前時,欲向右變換至慢車道並準備路邊停車,本
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
當時天候晴,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,柏油路面
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
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偏右行駛切入慢車道,適
有告訴人孫致平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同路段同向慢車道行駛至該處,見狀閃避不及,2車因而發
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受有左膝部擦挫傷、左肩左手
肘擦挫傷、左足擦挫傷、左臀部擦挫傷、左肩、左手、雙膝
、左足第3、5趾及左臀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
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正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9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莊謹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903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465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莊謹華於民國113年9月10
日7時39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
市岡山區介壽東路外側快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於行經該
路段157號前時,欲向右變換至慢車道並準備路邊停車,本
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
當時天候晴,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未開啟或故障,柏油路面
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
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偏右行駛切入慢車道,適
有告訴人孫致平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同路段同向慢車道行駛至該處,見狀閃避不及,2車因而發
生擦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受有左膝部擦挫傷、左肩左手
肘擦挫傷、左足擦挫傷、左臀部擦挫傷、左肩、左手、雙膝
、左足第3、5趾及左臀部挫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
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
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,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
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
訴,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
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