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3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茂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3247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676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王茂山於民國113年6月1日
11時26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自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旁停車場欲起駛並左轉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
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無照明、柏油路
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
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,適告訴人巫安哲騎乘車牌號
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旗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
,二車發生碰撞,告訴人受有臉部挫擦傷、雙肘挫擦傷、右
手挫擦傷、左膝撕裂傷2公分,經清創縫合、右小腿挫擦傷等
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
訴者,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,檢察官疏未注意而
仍起訴者,即屬同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
形(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次按
起訴者,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,此觀最高法院81年
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自明。從而,告訴人若於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載明之日期後,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及相關卷證之期間內,遞狀撤回告訴者,告訴之
訴訟條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,是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,起訴之程序即因違背規定而不合法,
法院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。
三、本案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然查,被告所涉本案過失傷害犯行,係
114年4月9日始繫屬本院,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
院收狀日期戳印存卷可參。而告訴人係於114年3月26日向臺
灣橋頭地方檢察署(下稱橋頭地檢署)具狀撤回對被告過失
傷害之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其上所蓋橋頭地檢署收文
戳章在卷足憑。是揆諸前揭說明,本案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
分於114年3月26日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,則114年4月9日繫
屬本院時即欠缺合法告訴之訴追條件,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
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筠雅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正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茂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3247號),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交簡字第676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王茂山於民國113年6月1日
11時26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,自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旁停車場欲起駛並左轉時,本應注意起駛前
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無照明、柏油路
面、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
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,適告訴人巫安哲騎乘車牌號
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旗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
,二車發生碰撞,告訴人受有臉部挫擦傷、雙肘挫擦傷、右
手挫擦傷、左膝撕裂傷2公分,經清創縫合、右小腿挫擦傷等
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
訴者,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,檢察官疏未注意而
仍起訴者,即屬同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
形(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次按
起訴者,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,此觀最高法院81年
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自明。從而,告訴人若於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載明之日期後,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及相關卷證之期間內,遞狀撤回告訴者,告訴之
訴訟條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,是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,起訴之程序即因違背規定而不合法,
法院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。
三、本案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
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然查,被告所涉本案過失傷害犯行,係
114年4月9日始繫屬本院,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
院收狀日期戳印存卷可參。而告訴人係於114年3月26日向臺
灣橋頭地方檢察署(下稱橋頭地檢署)具狀撤回對被告過失
傷害之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其上所蓋橋頭地檢署收文
戳章在卷足憑。是揆諸前揭說明,本案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
分於114年3月26日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,則114年4月9日繫
屬本院時即欠缺合法告訴之訴追條件,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
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筠雅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