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海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續字
第26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海棠於民國112年5月9日17時3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至高雄市仁武區
仁山街與仁山一街之交岔口前,本應注意在交岔路口10公尺
內禁止臨時停車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
面乾燥無缺陷,亦無障礙物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,貿然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;又謝○○(於11
2年10月7日歿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仁山一街由西向東行經該處,因遭前揭自小客車遮擋視線,
且亦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支線道(停字)車應
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,適告訴人蘇○○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仁山一街由南向北駛至,雙方機車發生
碰撞而人車倒地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移位性骨折之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4年4月29日提起公
訴,並於114年5月8日繫屬本院一節,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
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,後被告於114年5月23日死亡,有戶
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
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莊琬婷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海棠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續字
第26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海棠於民國112年5月9日17時35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至高雄市仁武區
仁山街與仁山一街之交岔口前,本應注意在交岔路口10公尺
內禁止臨時停車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
面乾燥無缺陷,亦無障礙物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
竟疏未注意,貿然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;又謝○○(於11
2年10月7日歿)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仁山一街由西向東行經該處,因遭前揭自小客車遮擋視線,
且亦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支線道(停字)車應
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,適告訴人蘇○○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
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仁山一街由南向北駛至,雙方機車發生
碰撞而人車倒地,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移位性骨折之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4年4月29日提起公
訴,並於114年5月8日繫屬本院一節,有該起訴書及本院收
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,後被告於114年5月23日死亡,有戶
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
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莊琬婷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