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明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9352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4年度交簡字第605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鄭明安於民國113年4月3日
7時6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大
社區鹽埕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鹽埕之94號電桿前
時,本應注意駕駛時應依標誌、標線及號誌之規定行駛。而
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
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
然駛入來車道,適告訴人江珮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此,二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
受有雙膝擦挫傷、右大腿挫傷、右手挫傷、左手肘挫傷、頭
暈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鄭明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江珮瑀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佳慧
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明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19352號),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(簡易案件
案號:114年度交簡字第605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茲判決如
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鄭明安於民國113年4月3日
7時6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大
社區鹽埕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鹽埕之94號電桿前
時,本應注意駕駛時應依標誌、標線及號誌之規定行駛。而
依當時天候晴、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
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
然駛入來車道,適告訴人江珮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同路段對向行駛至此,二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
受有雙膝擦挫傷、右大腿挫傷、右手挫傷、左手肘挫傷、頭
暈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
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鄭明安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,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惟
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
人江珮瑀調解成立,且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
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
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佳慧